当事人信息
原告:封丘县瑞丰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于永杰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AK503P。 住所地:封丘县黄池路北段路东。 委托代理人:曹明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牟县大用食品商行 经营者:王凤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MA42XEJR6R。 住所地:中牟县万邦物流园冻品区D3区7号。 委托代理人:赵振软、张庆民(实习)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封丘县瑞封购物广场诉被告中牟县大用食品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新丹 人民陪审员 邢红平 人民陪审员 孔伟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毕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