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中洲D2栋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HNYOX1U。 负责人:吴光勇。 被申请人:贵州佛顶山水泥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袁家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59072834A。 法定代表人:张捷麟。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20000元银行存款;2.;2.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对该诉前财产保全予以承保,保单号为PZPP21520109260000000039。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为保障自身诉讼权益得已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佛顶山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琳琳 代理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