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博强,男,公司员工。
被告:陈先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先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