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张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黄庆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严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张X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严建军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2,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2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2,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山口支行尾号0078账户(实际冻结42000.00元)银行存款4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