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冀国仕,男,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高明辉与被告冀国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明辉在指定交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春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