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扶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枝(张监伟的妻子),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谢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监伟与被告谢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监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枝,谢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张监伟于当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监伟申请撤回对谢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监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9元,由张监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