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平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袁晴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元与被告袁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平元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晴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平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袁晴云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60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