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织金县双堰街道星鱼路阳光水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GU2D715。
法定代表人:杨俊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昊臻,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伟,男,33岁,住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