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虎林市人民法院,住所地:虎林市北兴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沙云凯,职务: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海与被告虎林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徐海诉称,1、请求确认虎林市人民法院单方解除与徐海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徐海与虎林市人民法院之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3、由虎林市人民法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海是虎林市人民法院聘用人员,虎林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由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可能使原告徐海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故虎林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请求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徐海系虎林市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由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可能让原告徐海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为实现公平正义,虎林市人民法院提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请求,本院认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