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崔春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
被执行人:纪洪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玉喜,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崔春来与纪洪全、郭玉喜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02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414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8月2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经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和委托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社会保障金、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等。现被执行人纪洪全、郭玉喜服刑,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