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省,任董事长。 原审被告:孙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原审被告:吴桂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原审被告:孙宝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成,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孙天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吴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原审被告:赵程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原审被告:赵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原审被告:赵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孙奎、吴桂长、孙宝稳、孙天芝、吴昊、赵程远、赵海林、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蓬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青松 审判员 李心功 审判员 展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