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定县。 被告:肖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玉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