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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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民勤县。
被告:占某,基本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通知原告后,原告亦未能补正,且原告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不足以使被告和他人相区别,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