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兴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王安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现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327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兴辉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安秀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安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安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兴辉支付婚生子女王健、王福梅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119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9元。但被执行人王安秀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王安秀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登记等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王安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到贵州省册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安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贵州省册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王安秀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王安秀住所地册亨县调查,查实被执行人王安秀在住所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刚生完孩子正处于哺乳期。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安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张兴辉,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张兴辉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不申请进行律师调查令、自诉、发布悬赏公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岑生土 审判员  覃正祥 审判员  王 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华攀 书记员罗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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