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儒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执行人:李金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执行人:余席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蓝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儒锋与被执行人李金红、余席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李金红、余席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金红、余席壮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7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席壮银行账户存款46480.28元,汇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45309.2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3元,交纳执行费668元,被执行人余席壮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儒锋以与被执行人李金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02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