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进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富民路*号。身份证号码:4111211958××××××××。电话:13839552767。

被执行舞阳县辛安粮库。住所地舞阳县辛安镇辛安街。工商注册号:411121000000369。

法定代表人:郑恒。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进国与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2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粮库返还申请人高进国工程垫资款823000元并支付垫资利息(该利息以垫资款82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垫资款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7元。因舞阳县辛安粮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进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粮库无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粮库无房产预告登记信息。

3.查到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粮库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未发现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粮库持有股票。

5.未发现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粮库有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6.根据申请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粮库院内东北角处由申请执行人垫资建设的仓库一幢予以查封(该房产无房产证)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表示暂不做处理。

三、已向被执行人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粮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高进国履行偿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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