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林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斌,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席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审理经过

原告常林先与被告席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常林先诉称,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现金38000元,并从2019年12月26日支付利息至全部还清所借原告现金之日止400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3日,被告以可以为朋友找工作为由,和原告取款48000元用于走关系,出于双方之前认识关系以及对被告信任,原告通过微信分四次转账给被告48000元,被告承诺一月内办理好工作,办不好全额退款。一个月后被告说办不了承诺退款。然而,被告承诺的退款期限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2020年11月份原告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室调解期间,被告委托其父亲归还了10000元,剩余38000元一直未支付。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询问原告常林先,联系被告席小伟,并调取被告户籍证明,被告住所地在长治市潞州区,本案应移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常林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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