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磊,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萌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瑞明,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芬,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民诉被告张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萌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瑞明、王芬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玉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本金92328.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长期经营葡萄酒,被告自2019年6月因周转资金紧张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多次转账,共计92328.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拖延至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萌萌辩称:一、原被告之间不是借贷关系,是朋友关系,不符合民间借贷,没有借条,仅凭转账不能证明借贷关系;二、双方是经济往来,涉案款项是经济往来,不是借款。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及被告提供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初至2020年底期间,原被告以恋爱名义相处。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原告张玉民通过微信及网上银行的方式向被告张萌萌转账18笔合计92328.8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被告张萌萌通过微信及网上银行的方式向原告张玉民转账24笔合计553942.2元。2020年初,原被告合作买卖口罩的生意。被告未向原告出示过借条或相关借款凭证。同时,原告张玉民与被告张萌萌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张萌萌对原告讲“我花你多少你说吧,六万够不够,那就六万吧,我做人流你要补偿多少,”“你想要钱,我现在给不了你,等我缓过这段吧,等我有时间算算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两个要件是建立借贷合意和具有交付款项的事实,缺一不可。本案中,原告张玉民向被告张萌萌转款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转账是否为出借款项有争议,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张玉民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张萌萌以恋爱情侣关系相处,有悖社会公德;其次原告张玉民与被告张萌萌恋爱期间,存在双向多笔转账事实,且被告张萌萌转账金额高于原告张玉民,双方也未进行账务核算,原告张玉民仅提交向被告张萌萌的转款记录无法证明是交付借款款项的行为;再次,原告张玉民与被告张萌萌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张萌萌对原告讲“我花你多少你说吧,六万够不够,那就六万吧,我做人流你要补偿多少”该段聊天记录符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发生矛盾时的语言特点,“花”多少不能等同于“借”多少,另外,被告张萌萌对原告讲“你想要钱,我现在给不了你,等我缓过这段吧,等我有时间算算账”该段聊天记录无法说明所谓“账”是借款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因此本院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玉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8.22元,减半收取1054.22元,由原告张玉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