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岳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郭新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4224710865746C。     负责人:宋保和,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岳娟与被告郭新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岳娟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岳娟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岳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岳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爱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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