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林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原告:孟彦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善矗、张艳静,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贵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第三人:付贵中,男,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彦超、武林革与被告付贵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孟彦超、武林革在本院依法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在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孟彦超、武林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秦春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旭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