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关利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执行人:雷振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兴安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利钟与被申请执行人雷振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利钟依照(2018)内220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雷振武履行以下义务: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雷振武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总计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3.08元、保全费1820.00元、执行费由雷振武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雷振武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雷振武财产后,被执行人雷振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雷振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