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童某,户籍登记地甘肃省礼县。

被告:常某1,户籍登记地甘肃省金昌市,住甘肃省金昌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2,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童某、常某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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