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丁光海,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林肯,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乔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乔文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292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293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68号执行证书业已生效。因乔文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文娟给付其借款本金10 900 000元;给付其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的利息106 820元;给付2019年9月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辖1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被告辩称
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乔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乔文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3号楼4层5单元502号房屋进行评估,但因案外人黄彦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且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故此房屋暂无法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乔文娟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乔文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292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293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6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