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继章,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张掖德川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被执行人:王福朝,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继章与被执行人张掖德川工贸有限公司、王福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件款222586.26元、执行费3239元,合计225825.26元,未履行标的225825.2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掖德川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福朝系张掖德川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询王福朝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存款,在证券、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冀B****的大众汽车牌K33型小汽车、冀B****的大众牌K33型小汽车,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查封,因未找到该车下落,故未扣押。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掖德川工贸有限公司、王福朝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永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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