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柴满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包钢白云鄂博矿区博宇公司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陈金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史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柴满红与被执行人陈金爱、史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2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那日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索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