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大营镇丁字路西10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任建文,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荣与被告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任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杨荣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并立即从被告公司在工商注册信息中删除杨荣是公司股东的信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任建文是朋友关系,早在2002年,任建文在注册被告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时,因验资需要曾向原告借过款,借款已归还原告。后来任建文又从原告处拿走原告的身份证声称用一下,碍于情面原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任建文。没想到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被告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么多年,原告没有参加过公司的任何活动,也没有在公司的任何文件上签过字,更没有在工商注册资料上留过痕迹。繁峙县工商局的企业信息查询单记载,原告在该公司认缴股金12.5万元,出资比例2.5%。信息单记载的股份均属任建文个人的。为了防止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

被告辩称

被告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称,原告诉状所说都是基本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2年9月,任建文在注册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时借用原告杨荣的身份证,将原告登记为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告未认缴过股金,也未在工商登记手续上签名,工商注册资料中原告出资12.5万元及其他与原告有关的信息均系任建文所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时,将原告杨荣登记为股东,原告对其成为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知情,对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过出资,也未行使过其作为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其被登记为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杨荣不是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杨荣不是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繁峙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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