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
负责人:武明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非非,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久,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巨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绕城县西侧地方铁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英振,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永生、程巨庆、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20)吉038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叶永生驾驶的×××(×××)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被交警部门扣押解除时间、托运至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入厂维修时间及定损时间等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20)吉038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