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俊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委托代理人:梁南,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婷婷,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俊芝,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曹俊鹤诉被告海俊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俊鹤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俊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俊鹤诉称:原告曹俊鹤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成交价322820元竞得拍卖标的物,即位于金水区××院××楼××房产。该房产原为被告海俊芝的房产,朱双贵申请执行被告海俊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海俊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房产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原告曹俊鹤即在此时竞拍得该房屋。原告曹俊鹤支付完房屋拍卖价款后,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系被告海俊芝于1996年10月24日由被告海俊芝的父母赠与所得,再次交易办理过户时被告海俊芝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4564元。由于网上拍卖公告中并未写明该房产系被告海俊芝受赠所得,该部分税金64564元应由被告海俊芝缴纳,但由于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海俊芝,迟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和房管局也一直催促原告曹俊鹤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曹俊鹤无奈只能先行垫付被告海俊芝应交财产转让所得税64564元。现该房屋已经过户至原告曹俊鹤名下,原告曹俊鹤期间多次联系被告海俊芝希望迁出户籍并支付代缴税金未果。原告曹俊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海俊芝支付原告曹俊鹤代付的个人所得税6456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为8688.66元,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上述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海俊芝户籍迁出原告曹俊鹤位于郑州市××区××院××楼××号的房产;3、被告海俊芝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曹俊鹤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本院查明

证据一、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执字第2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2、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3、被告海俊芝的户籍证明一份;

证据二、1、原告曹俊鹤竞得房屋在过户登记前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信息(郑房权字第××号)一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一份。

被告海俊芝未答辩亦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金水区××院××楼××号的房产于1996年9月26日登记在海福川名下,1996年10月24日,海福川将该房产赠与被告海俊芝,并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8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金执字第2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岳华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海俊芝名下位于金水区××院××楼××号的房产予以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352600元。后经依法拍卖,买受人曹俊鹤于2018年1月19日以32282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已支付对价。

原告曹俊鹤提交2018年4月17日出具的《税收缴款书》一份,证明其代被告海俊芝缴纳了涉案房屋个人所得税645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行主张,还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被告海俊芝在原告曹俊鹤办理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告曹俊鹤为办理过户代被告海俊芝缴纳个人所得税64564元,有权向被告海俊芝追偿。原告曹俊鹤主张被告海俊芝支付垫付费用6456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曹俊鹤所主张的利息系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户籍迁入迁出系公安部门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原告曹俊鹤主张被告海俊芝迁出户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俊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俊鹤代付的个人所得税64564元及利息(利息以6456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曹俊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被告海俊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