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环、苏珊,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营口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营口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娄英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琳琳 书记员张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