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森,男性,****年**月**日出生,住辽化龙泽B区。 被执行人:温笑,男性,****年**月**日出生,211021198612024117,汉族,辽阳县镇。 被执行人:宫志皎,女性,****年**月**日出生,210122198712015163,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辽1011民初984号判决,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价值745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 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