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高中文化,系长春净月区斯米克健康体验馆员工,户籍地长岭县,住长春市净月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美玉,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超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吕超在净月区斯米克体验馆4楼与被害人杜某、万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吕超将杜某按倒地后手持木质香台击打杜某的头、面部致杜某外伤致面部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吕超拨打报警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吕超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吕超赔偿被害人杜某等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人吕超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吕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超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门诊手册、伤情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超手持木质香台击杜某并致轻伤的事实,被告人吕超供认,并有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吕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吕超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吕超能赔偿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吕超的辩护人提出的吕超自愿认罪认罚;吕超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依据,应予采纳。经社区评估,向吕超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向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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