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钟志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广东展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东山住宅小区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3042573230。 法定代表人:胡杰。

审理经过

原告严盛祥与被告钟志兴、广东展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展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盛祥及被告广东展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志兴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盛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韩山酒店外墙粉刷工程施工工资款55000元及欠工程施工工资价款利息3200元(从2018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应计付至工程施工工资款实际支付之日上);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前后,被告广东展创公司承包了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韩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韩山酒店工程包工包料分包给被告钟志兴。2016年7月,被告钟志兴将韩山酒店部分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由原告施工包工不包料,并约定了工程施工单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原告承包该施工工程后,组织了十多名工人进行施工。至2017年3月,原告完成了承包的工程施工。韩山酒店整体工程施工完工后,原告要求被告钟志兴结算外墙粉刷工程量并支付工程施工工资未果。自2017年10月开始,因无法联系到被告钟志兴,原告和多名工人多次向丰顺县县、镇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请求维权。经办单位丰顺县丰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丰顺县丰良镇综治委)向包括被告广东展创公司在内的多方了解情况,证实了原告等人所述属实。2018年2月9日,在丰顺县丰良镇综治委的组织主持下,被告钟志兴的委托代理人谢运松(被告钟志兴的岳父)、被告广东展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杰和原告三方共同参加了协商会议,谢运松代表被告钟志兴与原告结算工程施工工程量,双方最终确认工程施工工资款为55000元。谢运松代被告钟志兴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壹份,确认被告钟志兴欠原告韩山酒店外墙粉刷工程施工工资款55000元的事实。被告广东展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杰当时口头承诺:被告广东展创公司与被告钟志兴结算韩山酒店工程款时,被告广东展创公司将会直接将被告钟志兴拖欠的外墙粉刷工程施工工资款55000元支付给原告。谢运松表示同意并且签名,当时还有丰顺县丰良镇的蓝副镇长等人在场。综上,原告为维护其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钟志兴未作答辩。 被告广东展创公司辩称,原告做酒店的内墙、外墙、砌砖的工资款260000元其已经付清,原告提交的欠条与其没有关系。韩山酒店工程不是谢运松在打理,是另外一个姓何的打理。在丰良镇政府签订55000元的欠条时其不在现场。返工也不是严盛祥做的,是别人做的。韩山酒店外墙面积工钱为58905元+8897.6元=67802.6元,而外墙返工材料人工费用为72885元,是因为外墙返工包括了人工费、油漆费、材料费,材料费是指沙浆和油漆,由于原本做的工程不平,前面给铲了一部分,补了一部分,抹平一部分,而67802.6元仅为人工费,所以会产生返工材料费大于原本的人工费。至于为何会出现本案的55000元“欠条”,其没在现场,不知道这回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东天亿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丰顺县丰良镇韩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的酒店工程发包给被告广东展创公司施工建设。被告广东展创投资承包得上述工程后,于2015年12月2日与被告钟志兴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钟志兴。此后,被告钟志兴又将韩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的酒店部分内、外墙粉刷及砌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钟志兴制作了一份“韩山酒店工地砌砖装修班(严盛祥)”结算单,内容为“标准层砖墙:1169㎡×4层=4676㎡×29元=135604元;顶层高出部位砖墙:66.62㎡×29元=1931元;二层部分砖墙:223㎡×29元=6467元;外墙面积:2310㎡×25.5元=58905元;线条:556.1㎡×16元=8897.6元;何工安排工人粉化粪池补柱子工资:2500元;砌化粪池工人各6天×500元=3000元;拖化粪池材料:3工×160元=4800元;上材料工资另补:1000元;内墙粉:7870㎡×14.5=114100元;合计:332885元。扣除外墙返工材料人工费用:72885元,最后确认结余: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已审核:钟志兴。2017年8月17日”。此后,被告广东展创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6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16日原告严盛祥与被告广东展创公司的法人胡杰签订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我本人严盛祥,身份证号码362502197502217011,收到胡杰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胡杰代付钟志兴韩山酒店工人工资,收到韩山酒店内墙粉刷砖墙工程工人工资,如有其他人2017年12月16日后因韩山酒店砌砖墙、粉内墙工程工人工资再次讨薪,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严盛祥和谢运松负全部责任。收款人:严盛祥,在场证明人:(引处空白),代付款人:胡杰,2017年12月16日。”在该《证明》同一张A4纸的下面,谢运松予以签署“钟志兴委托代理人:谢运松身份证号码:362136196304056816关系我本人谢运松是钟志兴岳父”。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严盛祥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本人严盛祥收到韩山酒店内粉、砖墙工资260000元正,贰拾陆万元正,参与工作的工人有25人,本人保证收到的26万工资足额发放给工人,如有少发或不发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保证人:严盛祥,付身份证复印件,2017.12.27日”。由于原告严盛祥对被告钟志兴结算的“扣除外墙返工材料人工费用:72885元”不服,到丰顺县丰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访。2018年2月9日,原告严盛祥与谢运松在丰良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本人谢运松(身份证号:36XX16)代钟志兴结算严盛祥(36XX11)负责的韩山酒店外墙粉刷工程款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款项等韩山酒店工程款结算时付清。欠款人:谢运松(代),2018年2月9日。”丰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该“欠条”上予以加盖公章,原告严盛祥亦予以签署“本人无异议,严盛祥,2018.2月9日”。对此,原告表示在签订“欠条”时没有看见谢运松打电话给钟志兴确认授权之事,谢运松一直说联系不上钟志兴,但所有的工班都是由谢运松签名确认,谢运松不可能与钟志兴几年联系不上,谢运松肯定得到钟志兴的授权。本案的55000元欠款就是《韩山酒店工地砌砖装修班(严盛祥)》结算单中扣除外墙返工材料人工费用72885元的款项。其是有收到胡杰支付的260000元,其做的外墙的工资才58905元+8897.6元=67802.6元,不可能返工费用要72885元。而且现场外墙只做了不到一半,后面是别人接手做的。为此,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到丰良镇政府进行走访了解,据该镇工作人员蓝某蕉陈述,2018年2月9日的“欠条”是严盛祥和谢运松讲好后,由丰良镇政府工作人员打印的,严盛祥和谢运松是商量后才签的“欠条”,其不清楚谢运松有无得到钟志兴的授权,但钟志兴在韩山酒店的工程都是由谢运松出面打理。2017年8月17日的《韩山酒店工地砌砖装修班(严盛祥)》是严盛祥提交的,当时严盛祥对扣除外墙返工材料人工费用72885元不服,严盛祥在收到胡杰支付的260000元后就逼迫谢运松,并声称不让谢运松回家过年,谢运松被逼到无奈后,才与严盛祥商量达成55000元的协议。2019年10月28日,谢运松到庭陈述,称是丰良镇政府的蓝镇长(不知道名字,大家都叫他蓝镇长)叫其在“欠条”上签名的,其不知道“欠条”里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反正就是工程款,当时在场人有其、严盛祥、蓝镇长、还有在丰良镇上闹事的20多名工人,其没有和严盛祥结算,蓝镇长叫其在“欠条”上签名其就签名了。“欠条”是丰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打印出来的,其也没有经过钟志兴的授权在“欠条”上签名。签订“欠条”后其也没有告知钟志兴,因为其已经好几年没有联系上钟志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钟志兴是否尚欠原告严盛祥55000元劳务款及谢运松是否有得到被告钟志兴授权签订本案“欠条”的问题。由于涉案“欠条”载明为“谢运松代钟志兴结算”,但到目前为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谢运松有得到被告钟志兴的授权结算本案55000元欠款,且被告钟志兴制作的“韩山酒店工地砌砖装修班(严盛祥)”结算单中载明“最后确认结余:260000元”,且原告已收取了被告广东展创公司支付的260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55000元及利息32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钟志兴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当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盛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盛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淑婷 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 人民陪审员  陈志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邱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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