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青祥,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周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青祥与被告周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青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青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青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计94.8元,由原告张青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兆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