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青祥,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周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青祥与被告周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青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青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青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计94.8元,由原告张青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兆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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