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商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1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滕小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科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闫立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田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田科伟、闫立俊、田旺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南平仲裁委员会(2020)南仲案字第2-0004号裁决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如下调查、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二、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已予以冻结;四、已查封被执行人田旺名下的车辆,但尚未能扣押到车辆;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为无期。本院将该案的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南平仲裁委员会(2020)南仲案字第2-00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