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1-1)。
法定代表人:柳旭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素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素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609.14元或等额的其他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汝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