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幼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书林,怀宁县清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负责人:王久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幼民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幼民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幼民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幼民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李幼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