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元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何超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王元辉与何超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113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何超显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元辉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41.34元,提取本案执行费290元后,剩余1751.3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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