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靖县金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大月坡社区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龙显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睿,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保靖县金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靖县金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靖县金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靖县金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