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淑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蔡甜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淑婷与被执行人蔡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3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淑婷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甜甜支付款项558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
1、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5月31日三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共计扣划了被执行人458.80元,转执行费50.00元,其余408.80元已向申请人过付。经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投资收益类保险、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2021年2月2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蔡甜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经查询,蔡甜甜未交纳公积金。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到蔡甜甜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蔡甜甜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不能提供可控执行的财产线索,不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58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元,蔡甜甜自行支付了300.00元,本院强制执行到位408.80元,尚未支付4875.20元;执行费50.00元已交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