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成市好之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4942056892,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和镇路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莎莎,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发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2426991R,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177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杨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恒,****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10500318M,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阳大厦8、9、10、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总经理。
被告:张景亮,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原告荣成市好之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发肉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张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好之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好之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成市好之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荣成市好之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