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克中,男性,1962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杨胜,男性,1977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沈克中与杨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12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之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银、证券、车辆等信息,但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到相关房产、土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沈克中,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沈克中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