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阁,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李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张秀阁、张立军与李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冰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6月22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李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4月2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冰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李冰有少量零散存款,李冰名下有车辆,本案已经查封。
5.2021年4月14日,前往郑州市房产、不动产、邓州市公积金等部门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李冰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
6.2021年4月14日,到郑州市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冰名下车牌号为豫A×××××号北京现代牌汽车。查封期限2年,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48271.77元,实际执行到位14013.33元,尚余34798.4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