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某某有限公司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指定由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无余额,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海宁 审 判 员 袁 尧 审 判 员 刘春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世红 书 记 员 叶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