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乔丽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杨华与乔丽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豫021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乔丽亚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乔丽亚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3.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