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治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申请人:四川久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9号一层7号、三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37C1N。 法定代表人:孙善东。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治森与被申请人四川久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口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72942.98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黄治森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昌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