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虎林市瑞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绿都名苑综合楼9号楼11号门市(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春河,经理。 被告:邵佳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虎林市瑞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虎林市瑞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虎林市瑞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虎林市瑞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