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龙湖煤矿职工,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龙湖煤矿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全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
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建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建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