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姚飞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杨翔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海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飞飞与被执行人杨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飞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703000元,执行费为94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翔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杨翔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翔军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案款。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翔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杨翔军已报告财产但未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翔军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姚飞飞。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杨翔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3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