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118号1-4层。 负责人:王潇宇,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璐,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晶晶,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绢、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04月07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9月0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玉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