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康,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苏0707民初8015号民事判决,被告提起上诉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7日作出(2020)苏07民终217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某某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书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马维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韦有凤